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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发表时间:2022-03-1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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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途径和手段。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市场法

第四条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市场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例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单项资产评估中的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等。

第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一)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

(二)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第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基于以下原则选择可比参照物:

(一)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

(二)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

(三)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物;

(四)选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参照物;

(五)选择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参照物;

(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物。市场法的比较基准通常因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所处行业等差异有所区别,可以表现为价值比率、交易单价等形式。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条件存在的差异做出合理修正。

第八条 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测算结果可靠性的因素:

(一)市场的活跃程度;

(二)参照物的相似程度;

(三)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

(四)参照物的交易目的及条件的可比程度;

(五)参照物信息资料的充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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